各旗县市(区)社保局、就业局、医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关于按月申报按月核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锡社险字﹝2020﹞54号)文件精神,全盟各级社保、就业、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按月核定”的要求进行系统核定。目前,因部分参保单位未按文件要求执行,严重影响了经办机构的工作及参保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信息变更时限
每月1-25日为变更期,参保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按月做好人员增减和变更等业务,25日以后不再受理人员变更业务。
二、集中核定时限
每月26日起对没有按月核定的单位,未申报工资基数的单位,按照系统默认参保缴费人数和基数进行集中核定,一经核定不予回退。
三、其他要求
未按要求进行“按月申报、按月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导致相关业务及待遇受影响的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锡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锡盟劳动就业局 锡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