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
| 索引号:01165913yb/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 ||
| 发文机构:医保局 |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
| 成文日期:2025-05-23 15:19:00 | 公开日期:2025-09-19 16:13:4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委托人: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孟克巴雅尔
联系电话:0479-8106769
单位地址:锡林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锡林大街西18号党政大楼3楼
受托人: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连海
联系电话:0479-8100173
单位地址:锡林浩特市新区交通投资大厦4楼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锡林郭勒盟委员会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党发〔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委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参的监督检查
(二)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管理;
(三)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四)医疗保险稽核。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范围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负责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行政管理辖区、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内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
自2025年5月23日至2030年5月22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锡林郭勒盟司法局备案一份;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锡林郭勒盟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