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yb/2020-00019 发文字号: 锡医保发〔2020〕144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信息分类:规划计划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12-18 00:00:00 公开日期:2020-12-30 15:45:32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2-30 15:45:32 浏览次数:

锡医保发〔2020144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市级统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锡林郭勒盟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级统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发办〔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市级统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4号)文件精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制度盟级统筹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统筹,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服务。

  统筹衔接。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快捷有效救助。

  、救助对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对象,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医疗救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一)重点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未脱贫人员和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盟行署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救助内容、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

  1.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定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30%的比例予定额资助。

  救助对象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原则上各地资助参保资金比例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筹集资金的20%,超出部分由当地财政进行承担。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普通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区)域内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元。

   2.门诊慢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元。

  3.特殊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经审核,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含门诊紧急抢救)治疗的,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含门诊紧急抢救)治疗的,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含门诊紧急抢救)治疗的,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出5000元的,超出部分50%的比例给予救助,累计救助不超过5万元。

  、资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2)盟级和旗县市(区)两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2元标准安排配套资金,其中:盟级财政每人每年安排4元,旗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安排8元。

  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上解

  1.历年结余上解。各地在盟级统筹前拖欠的医疗救助基金,应付未付款项等所有债权债务,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清理完毕。2021年1月15日前,各旗县市(区)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全部上划至盟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当年预算安排。2021年起,盟和旗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31日前及时足额划入盟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账户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盟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并为各地区设立明细账,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盟医保经办机构和各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

  1.盟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级财政部门拨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和拨付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基金以及支付基金支出款项等。

  2.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盟医保经办机构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年终财务决算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盟旗两级基金支出户“清零”。

  3.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年初基金预算安排,于每月15日前提出下月用款计划,经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及时报盟财政局,盟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划拨到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支出户,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各地区支出户。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资助参保对象进行精准识别。

  (二)强化医疗救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执行

  1.强化预算管理。每年由盟及旗县市(区)财政承担的城乡医疗救助匹配资金,足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划拨到位。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当期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旗县市(区)政府承担。

  2.强化基金运行监督管理。要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盟旗两级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账目核对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账账相符。加强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绩效。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以内。

  (三)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相关有效票据,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治疗的,凭相关有效票据,到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报旗县市(区)医保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救助金。未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相关救助材料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救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旗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医疗救助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建立政府主导,医保、财政、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医保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服务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标准落实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待遇;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认定信息应及时与同级医保部门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及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拨付匹配资金。

  (五)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盟级统筹宣传,提高群众对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积极稳妥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医疗救助相关制度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地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锡林大街党政大楼3层 联系电话:0479-8106981
 蒙公网安备15250202000369号 蒙ICP备19004344号 网站标识码1525000089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