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对锡林郭勒盟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078号提案的答复 | |||
索引号:01165913yb/2022-0011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
概述:关于对锡林郭勒盟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078号提案的答复 | |||
成文日期:2022-05-3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5-31 08:58:12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一、医保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医保顶层设计。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并对发展远程医疗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分类,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二、落实“互联网+”支付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0〕22号)、国家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要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政策,保持待遇水平均衡。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结合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落实“长期处方”的医保报销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配药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加快相关政策规范落实,加强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进一步丰富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场景。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与盟卫健委、定点医药机构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系统数据共享和系统整合,将符合条件的医疗远程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及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