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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yb/2022-001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9-22 00:00:00 公开日期:2022-09-22 09:19:5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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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9-22 09:19:50 浏览次数:
  锡医保发〔2022〕52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盟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优化医疗费用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指导作用,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形成。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服务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激发医疗机构的调价自觉和有序竞争。

  (二)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补偿、医保基金收支、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整项目,调升、调降结合,着力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强化部门协同、政策联动和共建共治,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等有效衔接,同时做好价格监测监督和调价风险防控,确保平稳有序。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价权限。统筹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应当在自治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基础上进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盟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盟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体安排,负责全盟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并于调价前15日将调价方案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备案通过后发布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通知,盟医疗保障局做好信息系统参数配置,组织全盟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调整后的价格,调价后15日内将调价结果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设置启动条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包括上调和下调两种方式。下调不设立启动条件,主要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为前提进行下调;医疗服务价格上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盟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幅度低于全盟生产总值增长幅度;

  2.全盟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9个月;

  3.全盟住院次均费用低于全区住院次均费用平均数;

  4.调价整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三)开展调价评估。启动调价前对上调需满足的启动条件进行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超过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价格上调工作。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为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对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个别调整的除外。

  (四)测算调价空间。调价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即以本地区每次调价前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等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原则上最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高于医药卫生费用增长的幅度。在“历史基数”内升降结合调价,主要根据上一年度该项目调降将减少的收入,综合考虑医保支付类别和标准等因素确定调整的幅度。为落实重大医改任务配套实施专项调整时,可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分类测算调价空间,兼顾医院、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

  (五)确定调价项目。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的调价规则,调价总额占上一年度服务性收入的比例、调价项目数量占实际开展项目数量的比例等有关要求,各医疗机构自主报告调价方案,提出急需或必要调整的项目、调价幅度及上一年度服务量,盟医疗保障局以医疗机构报告的服务量为权重,计算各拟调价项目的加权平均价格,按每个项目调价金额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以排序靠前、总和不超过本地区总额的项目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调价项目:

  1.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1201-001206、003201-003206、003301-003316、004100-0043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

  2.将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3.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

  4.全面比对分析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与周边省市的价格水平,保持区域间价格平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5.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防止出现应调整的项目长期不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六)制定调价方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要依据规定程序,将调价空间向选定的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注意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

  2.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较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蒙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3.实行分级定价,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级别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调节价格差距。原则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高到低逐级递减,促进分级诊疗;

  4.加强地区间沟通协调,在自治区同级别医疗机构同一项目最高价格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调价幅度,确保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盟市的价格水平保持相对统一和合理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组织实施,确保调价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部门协同。盟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完善,以及调价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合理规划医疗资源布局、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技术规范,配合开展价格监测、考评和动态调整相关工作。财政局按要求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改进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加强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四)做好跟踪监测。对全盟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测,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和依据。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各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精准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宣传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优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主动转变发展方式,强化降本增效,减少资源浪费。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努力营造正确正面的舆论氛围和稳妥有序的调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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