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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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19-09-26 17:49: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 |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
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锡医保发〔2019〕53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盟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转外就医起付标准
转自治区外就医人员起付标准为1500元(年度内第二次就医起付标准为1350元、年度内第三次就医起付标准为1215元、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转盟外区内就医人员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内第二次就医起付标准为900元、年度内第三次就医起付标准为810元、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降低转外就医支付比例
转锡盟统筹区域外就医人员在参保地备案后,住院(复查)发生的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参保地当地就医比例下调10%,未在参保地备案的医药费不予报支。
三、规范个人账户政策
在职人员(缴费人员)按年缴费基数的3.5%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的年限)按年养老金的3.6%划入个人账户。
四、积极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2019年度全盟二级公立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必须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工作,符合按病种付费范围的,病种退出率控制在20%以内。
五、简化部分慢性病办理程序
申请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病种认定时,只需提供二级公立医院及以上机构认定慢性病的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手册以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或住院病历之一者可审核认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0号)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