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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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0-06-25 15:15: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 |
锡医保字〔2020〕1号
为了满足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盟医疗保障局决定规范我盟部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以及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基本医疗保险
(一)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接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尿毒症)的透析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原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甲类慢性病支付范围明确为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尿毒症)透析治疗之外的其他门诊用药费用,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3640元。
(二)我盟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维持透析的,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三)我盟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终末期肾病)参保人员经转诊转院审批到盟外医疗机构透析治疗的,按照我盟转院支付政策执行。
二、生育保险
我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为:产前、产后门诊检查费用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
三、新生儿医疗费用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锡盟统筹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前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新生儿父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前在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办理参保登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