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13yb/2023-0000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医保局 |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3-08-25 14:55:5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
锡医保办发〔2023〕77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盟统筹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生育住院
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职工医保基金据实支付。
二、生育门诊
(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职工医保基金据实支付。
(二)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三)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三、生育津贴
(一)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同样基数标准执行。
(二)当年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三)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上述支付标准调整外,其他生育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盟级统筹试行办法》(锡署办发〔2015〕8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