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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yb/2023-00006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医保局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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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8-23 15:41:00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医保办发〔2023〕76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四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40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171号)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中央财政补助80%,即512元/人;自治区财政补助10%,即64元/人;其余10%按照第一档地区盟财政分担30%、第二档地区盟财政分担50%、第三档地区盟财政分担70%进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强化考核”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苏木乡镇(场、街道)政府、医保、税务、民政、教育、乡村振兴、卫健、残联等部门分管责任。要充分发挥基层医保服务站(点)医保经办前沿窗口职能,压实组织参保缴费基本职责,量化参保指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各地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多用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重点做好对筹资和待遇政策的解读,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3〕18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就切实做好我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3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不低于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按照《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权事项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按照一类地区自治区财政分担30%、二类地区分担50%、三类地区分担70%进行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已征收2023年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38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4年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要提前测算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

  各地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求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前三年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筹资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稳步提升保障效能。

  二、巩固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实施公平保障。优化待遇保障政策,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开展居民门诊统筹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待遇政策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健全门诊保障机制,统筹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理,加强保障能力。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稳步推进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

  三、扩大医保覆盖面

  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内医保发〔2022〕24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建立盟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联动参保体系,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层层压实各层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各地医保部门与当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定期数据共享交换机制,通过比对精准掌握各类人口底数,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聚焦困难人群、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积极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

  四、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落实过渡期医保综合帮扶责任,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应保尽保,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健全参保台账,落实落细资助政策,拓宽资助参保渠道,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科学调整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标准,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准确性。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扎实推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落地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全面推开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应用工作,9月底前,电子处方流转覆盖三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及所有“双通道”定点药店,年底前所有统筹区均要完成国家要求的5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10家定点零售药店接入应用,鼓励各地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规范和强化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并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临床治疗需求等因素,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加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提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覆盖全部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病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医保基金支出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六、加强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持续扩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结果,参加中成药、中药材、导引导管、疝修补片等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牵头组织止血材料带量采购。规范化开展药品耗材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建立常态化监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集采报量准确性,落实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优化医药集采平台功能,持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开展重点品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常态化监测预警,做好季度医药价格指数编制和上报工作。规范开展药品挂网和撤网工作,挂网药品价格按照其他省级现行挂网价格定期联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年度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

  七、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实施医保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做实基金常态化监管,持续开展飞行检查。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行政监管执法、场景监控系统的应用。开展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改革,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定期开展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做好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分析,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管,科学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强化结果应用,深入开展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进一步改善医保政策实施效果,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基层医保服务站(点)覆盖率,加大基层医保服务站(点)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医保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持续深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扎实抓好医保经办业务数据上传入库。利用重复参保弹窗提示功能,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参保险种变更、跨区域参保缴费等信息进行核实,预防重复参保。8月底落实区内转移接续“免申转”,跨省转移接续便捷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落实异地就医结算,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覆盖范围,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跨区域业务协同,加强对跨省协同平台的推广应用,选取部分盟市试点跨省异地就医免备案工作,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8月底前三级医院权限全部开通,年底前力争每个旗县至少开通一家医院。强化两定机构协议管理,落实费用监测和审核结算。深入开展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提升经办队伍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九、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各地要深挖应用场景,以业务促进医保信息平台应用和优化完善。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电子处方等便民服务应用,加快构建医保信息化惠民便民服务新生态。不断提升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在经办、结算等业务场景大力推广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深入推进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在确保医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完善参保缴费制度体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参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学校集中代收代办单位作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各部门间要联合开展动员部署,做实做细群众工作,针对群众关切,重点做好筹资和待遇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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