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首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通知 | |||
| 索引号:01165913yb/2025-00009 | 发文字号: ——— | ||
| 发文机构:医保局 |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首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5-05-15 08:30:00 | 公开日期:2025-05-15 11:28:0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尼特左旗、镶黄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29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3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调价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5〕30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经前期评估、总量测算、组织医疗机构报价、专家论证、会议研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等程序,形成我盟调价方案,拟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568项,其中上调420项,下调14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适用于全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
二、各旗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调价工作顺利推进。主动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对擅自增加医疗服务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更改计价单位、强制提供服务或耗材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盟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要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等相关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