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诊转院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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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诊转院有关政策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0-04-22 15:15: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 |
为进一步规范我盟转诊转院就医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盟转诊转院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转诊转院备案管理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分级诊疗制度确需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的,需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转往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平台接入的二级专科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未备案或不予备案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支。
(一)持社会保障卡和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无转诊转院证明材料的不予备案。
(二)因短期出差、学习培训、休假探亲期间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等在异地发生疾病需就地紧急诊治的,可以在当地就医,治疗后可持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充备案。
(三)因急诊、急症紧急转往外地治疗的,可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备案,也可通过参保地备案电话进行备案。备案时需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微信等方式提供疾病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未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材料的不予备案。
(四)通过内蒙古12333手机APP上传转诊转院证明材料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后备案。
(五)转诊转院复查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上一次治疗的具有“定期复查”相关要求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时间在12个月内)和社会保障卡进行备案。
二、规范转诊转院医药费报支办法
(一)备案后转诊转院的医药费用全部实行异地直接结算,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转诊转院住院费用报支工作。未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医药费用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证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诊转院备案的有效期为2个月,超过备案有效期未住院的参保人员,再次住院需重新备案,未经备案的医药费不予报支。
(三)备案后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就医医院门诊相关费用,在院方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以和本次住院一并报支。住院期间发生的其他医院医药费和外购药不予报支。
(四)备案后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门诊手术的相关费用按住院比例报支。
三、调整部分重特大疾病医药费报支办法
(一)备案后经就医医院诊断患有移植器官抗排异、恶性肿瘤、罕见病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含复查),按参保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予以报支。
(二)延长备案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限。备案时所需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有效期为36个月,有效期内转往盟外就医的不用备案。同时,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基础台账,及时准确掌握患病人员基本情况和就医情况。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政策执行。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