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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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医保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3-05-31 09:51:07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 |
一、背景及依据
为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对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要求,我盟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锡林郭勒盟“双通道”药品目录中包含门诊特殊用药111种和其他谈判药品275种。
(二)门诊特殊用药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即: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88%。门诊特殊用药支付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盟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殊用药报销政策与盟统筹区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政策相同。
(三)其他“双通道”谈判药品报销政策。
1.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患者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其他谈判药品报销政策执行职工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
2.参保职工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其他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为1000元;在职职工支付比例8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
3.参保职工在盟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品报销政策与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谈判药品报销政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