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医保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3-05-31 09:52:2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 |
一、背景及依据
为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对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要求,我盟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报销政策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锡林郭勒盟“双通道”药品目录中包含门诊特殊用药111种和其他谈判药品275种。
(二)门诊特殊用药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即: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75%。门诊特殊用药支付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盟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殊用药报销政策与盟统筹区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政策相同。
(三)门诊慢特病患者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其他谈判药品报销政策执行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盟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谈判药品报销政策与盟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谈判药品报销政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