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对锡林郭勒盟政协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46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医保局 | 信息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对锡林郭勒盟政协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46号提案答复的函 | |||
成文日期:2023-06-08 08:38:52 | 公开日期:2023-06-08 08:38:52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关于对锡林郭勒盟政协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46号提案答复的函
锡医保办发〔2023〕57号
杨焱威、曙光委员:
您两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救助主体不统一,政出多门,标准不一问题
盟医疗保障局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负担,聚焦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2022年12月,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锡署办发〔2022〕187号),自2023年1月1日启动实施。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了精准认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上述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依申请给予一定救助。盟行署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关于救助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问题
(一)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我盟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是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政策措施。二是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统一起付标准,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二)合理确定待遇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为1500元,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盟行署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重复救助。
(三)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申请渠道,简化申请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各地区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精准开展分层分类帮扶。
三、关于社会资金和筹措机制有待完善问题
我盟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在依托国家和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前提下,盟级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补助旗县市(区),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兜底。
下一步,我们将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负担,聚焦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协同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科学确定对象范围,实事求是确定救助标准,优化简化医疗救助流程,提升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协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发挥医保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制度优势。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