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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5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01165913yb/2025-00001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医保局 信息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概述: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5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2024-06-20 10:00:00 公开日期:2024-06-20 18:47:4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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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6-20 18:47:44 浏览次数:

徐正挺代表:

  您提出“关于完善辅助生殖顶层设计优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一揽子相关规定,打通辅助生殖相关技术、伦理、法律之间屏障,降低公民使用辅助生殖自费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生育支持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持续做好基本医保相关工作,已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如促排卵药品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2022年12月,自治区卫健委、医保局等16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体系。2023年3月,又将21项生育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自治区医保支付范围。为支持辅助生殖技术开展,提高我区人口出生率,2024年1月,根据国家医保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我局印发《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科了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将自治区原3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为12项,定价模式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切实减轻不孕不育家庭就医费用负担。同时,经国家医保局批准,我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将取卵术、胚胎培养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实行门诊单行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实施4个月,已为全区4383名参保群众减轻负担913.14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下,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努力提高不孕不育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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