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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索引号:01165913yb/2022-00140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信息分类:行政处罚
概述: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成文日期:2024-01-02 08:46:46 公开日期:2024-01-02 08:46:3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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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来源: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1-02 08:46:34 浏览次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初查,行政负责人审批决定立案与否(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2.审查责任:立案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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