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盟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政策 | |||
索引号:01165913yb/2023-0003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医保局 |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 | ||
概述:我盟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政策 | |||
成文日期:2023-08-28 15:56:10 | 公开日期:2023-08-28 15:56:1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我盟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政策,自9月1日起全面施行。
住院医疗费用方面
取消原生育住院费用6000元的限额,调整为: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职工医保基金据实支付。
门诊产检医疗费用方面
取消原产前产后检查费2000元的限额,调整为: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职工医保基金据实支付。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方面
对原来计划生育医疗费2000元的限额进行调整,调整为: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此外,我盟还对盟统筹区非财政供养单位职工及新参保的非财政供养单位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