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盟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盟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盟医疗、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发展规划和方案。负责对全盟医保基金的收支结算、审核、拨付和稽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并拟订全盟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盟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与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盟医疗保障局、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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