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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13yb/2023-00005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医保局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概述: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2023-07-21 15:06:1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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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7-21 15:06:11 浏览次数: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关于坚决守牢

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锡医保办发〔2023〕66号

各旗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3〕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未纳入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由当地财政给予定额资助。同时具有多重属性的困难群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不得重复资助。

  二、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巩固基本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旗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5%左右。落实全盟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政策,政策范围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60%。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现基层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城乡居民“两病”用药患者全部享受医保待遇。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门诊慢特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参照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政策给予二次救助。

  三、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主动筛查参保状态。按月开展参保状态比对工作,确保脱贫人口应参尽参。根据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确认的监测对象信息,健全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动态风险监测。原则上每季度监测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筛查监测对象。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盟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开展因病返贫监测。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盟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开展因病致贫监测。

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乡村振兴局

2023年7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振兴局

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

内医保办发〔2023〕20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更好发挥医保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1号),现将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参保工作重要性,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确保应保尽保。各盟市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乡村振兴的前提基础,持续抓紧抓好“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落实好过渡期医保综合帮扶责任,确保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应保尽保,筑牢防止因病规模性返贫防线。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把做好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每年12月底前完成已认定人员身份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按照《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内医保发〔2022〕24号)要求,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实现参保动态全覆盖。

  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过渡期内继续对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员给予定额资助,推动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享受参保资助,强化居民保险意识和个人健康责任。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酌情适当提高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的定额资助标准,有针对性减轻其缴费压力。

  提升参保管理水平。要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分类建立覆盖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的参保台账,精准锁定未参保人员和区外参保等情况,确保应参尽参。通过专项调度、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参保情况,提升参保管理精细化水平,整体提高全民参保质量。做好动态新增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保服务,重点加强疑似未参保人员核查,着力解决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中外出务工或流动人口漏保、脱保、断保问题。各盟市、旗县(区)乡村振兴等部门要配合同级医保部门做好本地区参保组织动员、督促指导工作。对参保未达到应保尽保的统筹地区,自治区将采取点对点督导、不定期通报等方式,压实参保责任,切实巩固应保尽保成果。

  拓宽资助参保渠道。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加强医疗救助资助与其他渠道资助政策衔接。鼓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地区,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争取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代缴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保缴费,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做好资助参保资金保障,确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各项资助参保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二、抓好医保帮扶政策落实,稳步推进衔接过渡

  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稳定巩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过渡期各项医保综合帮扶政策精准落实,保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平稳运行,逐步实现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过渡。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待遇享受情况调度监测,做好动态新增人员待遇给付,确保医保帮扶政策应享尽享。全面实施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强化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切实兜住兜牢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

  落实待遇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医疗保障制度统一规范,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基本医保坚持公平普惠,大病保险对政策范围内高额费用负担给予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实施分类救助。稳定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合理确定待遇标准,按规定做好医保待遇给付,逐步实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统一。落实落细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工作。

  优化调整政策。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区分脱贫攻坚期实施的医保扶贫特殊政策类型,按照分类退出、逐步并转、有序调整的思路,统筹各项制度保障功能,优化过渡期保障政策供给。对于明显超出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可持续的“土政策”,要在综合评估政策风险基础上,明确政策退出的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引导预期。对于三重制度外叠床架屋的补充保障措施,要科学把握并转节奏,在保障对象、保障方式、筹资渠道、经办管理等方面做好政策衔接。对于保障方案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的,要妥善清理规范,同国家政策做好衔接。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地方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三、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监测预警机制

  做好高额费用监测预警。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机制。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分类健全因病致贫风险和因病返贫风险双预警监测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风险监测;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风险监测。重点做好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中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监测预警人员范围拓展覆盖全体参保人。

  加强核查比对和信息共享。对纳入监测预警范围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动态跟踪医疗保障待遇享受、个人费用负担、医疗服务利用等情况。加强与防止返贫监测平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的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信息,将核查认定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主动性,形成闭环管理。

  建立风险排查研判机制。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要逐级建立跨部门的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排查机制,定期研判参保、资助参保、三重制度保障、大病专项救治等方面的风险点,要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要将排查发现的问题一体纳入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反馈问题整改,确保风险及时预警、问题限时清零。

  四、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

  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统筹实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医疗救助工作,依据其困难身份类别,精准实施分类救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内就医的负担较重的救助对象,统筹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着力减轻政策范围内费用负担。具有多重救助对象身份的,待遇就高不就低,避免重复救助。

  联动实施综合帮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监测预警对象,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将患者费用负担信息反馈同级乡村振兴部门。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入户核实,对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标准的农牧户及时纳入帮扶,对已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联动实施综合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优先落实劳动就业、产业增收等开发式帮扶政策,多渠道增加家庭收入。对无劳动能力的,符合条件的对象依申请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临时救助,综合运用商业保险、慈善帮扶、爱心捐助等帮扶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瞄准减轻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目录外等费用负担,进一步优化乡村振兴部门实施的防止返贫保障性政策举措。

  优化经办服务。优化农村牧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依托乡村基层干部和社会力量,延伸服务网络,促进服务下沉。适应群众医保服务需求和疫情防控需要,探索实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做好因灾因疫等影响群众医疗费用事后补报和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发挥医疗服务价格杠杆作用,协同提高农村牧区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引导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合理就医。简化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申请审核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其在一定时限内实行免于申请、直接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一站式”结算。

  五、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

  加强部门工作协同。要充分认识解决因病返贫致贫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任务,各盟市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建立按月共享推送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要全面加强参保核查比对,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增强部门信息共享时效,发挥基层组织和驻村帮扶工作队作用,加大农村牧区居民参保动员,提高参保积极性。

  落实部门责任。医保部门负责抓实抓细过渡期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做好参保信息核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信息推送和医疗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共享,协同实施综合帮扶。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发挥基层工作优势,配合做好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协同做好超常规保障措施资金并转,会同医保部门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患病情况动态监测,推进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强化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组织做好分类救治。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研判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根据职能落实相应帮扶措施。

  六、其他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工作措施,整合优势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要发挥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导向作用,做好后评估反馈问题整改,扎实巩固好医保脱贫成果。加大政策宣传,为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送推进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进展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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